【案情回顧】
2018年底,小李入職某模具公司從事線切割工作,約定每周6天10小時工作制,綜合工資標準為9500元每月。2022年1月,小李在體檢時經醫院臨床診斷為肝功能不全。模具公司要求其提供無傳染性證明才能上班。此后,小李多次在醫院體檢,檢查結果均為未見明顯異常,但模具公司仍然以肝功能不全為由強行安排其休病假。雙方溝通無果后,小李以公司強制休病假、拒不提供勞動條件、剝奪勞動權利等為由通知模具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后小李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模具公司支付經濟補償等。雙方爭執不下,遂起訴至法院。
【法官釋法】
法院審理后認為,用人單位在勞動者正常履職過程中應當向勞動者提供平等的就業機會和公平的就業條件,不得實施就業歧視。本案中,小李從事的系線切割工作,并非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傳染病擴散的工作崗位。模具公司要求小李提供所患疾病無傳染性證明才能上班,缺乏依據。模具公司后又強制小李休病假,變相剝奪了其勞動權利,屬于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條件,小李有權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并主張經濟補償。法院遂判決模具公司支付小李工資差額和經濟補償金共計3.8萬余元。
法官提示,本案是用人單位因勞動者肝功能不全,在協商調崗不成后強制安排勞動者休病假引發的勞動合同糾紛案。我國就業促進法規定,用人單位招用人員,不得以是傳染病病原攜帶者為由拒絕錄用。但是,經醫學鑒定傳染病病原攜帶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傳染嫌疑前,不得從事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傳染病擴散的工作。
勞動者經用人單位錄用并正常提供勞動,在勞動者未從事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傳染病擴散的工作的情形下,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提供所患疾病無傳染性證明才能上班,缺乏相應法律依據。用人單位基于勞動者肝功能不全與勞動者協商調崗被拒后又強制要求勞動者休病假,實質屬于變相剝奪勞動者勞動權利,構成就業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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