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顧】
劉某自2020年9月在A公司入職,2021年10月初離職。2022年12月,A公司工作人員稱該公司尚未為劉某辦理社保停保手續,可以幫忙購買未來一年期間的社保,劉某考慮到自己暫時還未找到工作,為了防止社保斷繳,遂轉賬1萬元給A公司工作人員,委托A公司代為購買社保。然而A公司收取劉某款項后并未給劉某代為購買社保,劉某多次催要返還無果。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劉某故訴至法院。
【法官釋法】
法院經審理認為,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劉某委托A公司辦理補繳社保事宜,雖未簽訂書面合同,但雙方之間已形成事實上的委托合同法律關系。
根據查明的事實,劉某于2021年10月起即未在A公司工作,其采取掛靠用人單位的方式繳納社會保險費,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損害了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的合同無效的情形。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之規定,A公司在收取劉某的補繳費用后,沒有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其應當將該費用返還劉某,故本院對劉某要求A公司返還補繳費用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現本案判決已生效。
法官提醒,社保“掛靠”“代繳”風險巨大。應防范以下問題:違規參加社保,達到一定情形,將被列入社保嚴重失信人員名單,影響個人征信;代繳社保的繳費基數信息是虛構,對參保人社保待遇的申領會造成影響,可能會導致最終無法享受個人權益;社保掛靠需提供個人姓名、身份證號等信息,可能會面臨著個人信息泄露的風險,還有可能遭遇打著社保“掛靠”“代繳”旗號公司的詐騙,最后公司卷款而跑,導致財產受損。
為規避這些風險,一定要以合法途徑參保。沒有工作單位的,個人辦理靈活就業參保;有新工作單位后,向新單位申請補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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