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顧】
張某與李某是同事關系,二人交情不錯。2021年夏天,張某和丈夫計劃在省內自駕游,邀請李某夫婦同行,李某爽快答應。同年8月,一行四人驅車前往省內某景區游玩,由張某的丈夫駕駛車輛。途經省道某拐彎處時,張某丈夫因駕駛不慎致使車輛側翻,車上四人除司機外均未系安全帶,每人都不同程度受傷,其中李某傷勢最重。事故發生后,四人被緊急送醫治療。經診斷,李某右腎挫傷、失血性休克、左側多發肋骨骨折;其余三人均為皮外傷加輕微腦震蕩,包扎傷口后即回家休養。后李某及其丈夫多次向張某夫婦主張賠償醫療費用無果,李某夫婦一紙訴狀將張某夫婦訴至法院。
【法官釋法】
法院認定這是一起因“好意同乘”引發的侵權責任糾紛。在“好意同乘”關系中,因駕駛人不具有法律規定或事先約定的義務,僅僅是為他人利益,出于互利互助、提供便利的善意目的,邀請或允許搭乘人免費乘坐車輛,故其本質上屬于一種好意施惠行為。
雖然“好意同乘”是一種無償施惠行為,但無償搭乘并不意味著搭乘人同意承擔一切事故風險。民法典規定:“非營運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無償搭乘人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應當減輕其賠償責任,但是機動車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據此,在“好意同乘”中,只有駕駛人應盡到必要的謹慎注意義務才屬于應當減輕賠償責任范疇,如果駕駛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使搭乘人受到損害,且搭乘人沒有過錯的,則不應減輕駕駛人的賠償責任。
法官經審理后認為,被告張某夫婦駕駛車輛搭乘原告李某夫婦自駕游的行為本質上屬于“好意同乘”。雖然導致此次交通事故發生的原因是張某丈夫在行車途中駕駛不慎,但尚未有任何證據證明其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此外,原告李某夫婦因在乘車時未系安全帶,其對自身受傷亦存在一定過錯,故應當依法減輕被告的賠償責任。最終,法院判令被告張某夫婦對原告的損失承擔70%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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