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從最高人民檢察院獲悉,最高檢等9部門共同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強制報告制度,規定9類未成年人遭受不法侵害情形,有關單位和個人須立即報案。 近日,最高檢與國家監委、公安部、司法部、教育部、民政部、國家衛健委、全國婦聯、共青團中央印發了《關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強制報告制度的意見(試行)》。 意見明確,國家機關、法律法規授權行使公權力的各類組織及法律規定的公職人員,以及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教育、醫療、兒童福利機構、救助機構等各類組織及其從業人員對侵害未成年人案件有報告的義務。這些組織和人員在工作中發現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臨不法侵害危險的,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舉報。 意見根據實踐中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多發類型及常見特征,規定了性侵、虐待、欺凌、遺棄、拐賣、未成年人被組織乞討等九類應當報告的情形,并規定發現“疑似”情形的也要報告。公安機關接到報案或舉報后,應當立即接受,問明案件初步情況,對涉嫌違反治安管理的依法受案審查,涉嫌犯罪的依法立案偵查,并在受案或者立案后三日內向報案單位反饋案件進展,在移送審查起訴前告知報案單位。檢察機關應當切實加強對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立案監督。 意見明確了檢察機關依法對強制報告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法律監督,對于工作中發現相關單位執行、監管不力的,可以通過發出檢察建議書等方式進行監督糾正。對公職人員長期不重視強制報告工作,不按規定落實強制報告制度要求的,監察委員會依法進行問責,對涉嫌職務違法犯罪的依法調查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