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三審稿近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針對社會普遍關注的低齡未成年人犯罪問題,三審稿進一步完善法定最低刑事責任年齡相關規定。 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去年10月審議的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審稿規定,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情節惡劣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應當負刑事責任。據悉,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全國人大代表提出,本款規定限于致人死亡的情形,對使用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也應追究刑事責任。 對此,草案三審稿作出調整,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對于草案二審稿增加規定的盜用、冒用他人身份,頂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學歷教育入學資格、公務員錄用資格、就業安置待遇的犯罪,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建議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組織、指使或者幫助實施冒名頂替的行為進一步明確法律適用和從嚴懲處。草案三審稿對此增加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有前兩款行為,又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草案三審稿進一步完善有關知識產權犯罪的規定,對假冒注冊商標罪,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侵犯著作權罪,銷售侵權復制品罪等有關規定作出修改完善,適當提高5個犯罪的刑罰,進一步加大懲治力度;與修改后的著作權法、商標法等銜接,增加侵犯服務商標犯罪規定,完善侵犯著作權罪中作品種類、侵權情形、有關表演者權等鄰接權的規定;完善有關犯罪門檻規定,將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銷售侵權復制品罪定罪量刑的標準修改為違法所得數額加情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