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網工程的管理范圍和保護范圍,按照管理權限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省規定劃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予以公告。 水網工程管理范圍和保護范圍由水網工程管理單位設立界樁、界碑、公告牌、警示標志等標識標牌,并在重要部位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 在水網工程管理范圍內不得擅自設置與水網工程供水安全和運行調度無關的各類設施。 在水網工程管理范圍和保護范圍內禁止從事爆破、鉆探、采石、挖砂、打井、挖塘、取土、建房、修墳、挖溝、堆放大宗物料等行為。 在地下輸水線路兩側各五米地域范圍內從事下列行為,應當避免危害線路安全:采礦、堆放重物;種植根系深達輸水管道埋設部位的深根植物;超荷載行駛車輛;修建水產養殖場、畜禽養殖場等影響線路安全的行為。 初審:張立蘊 復審:石 巍 終審:曹夢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