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各排污單位: 《排污許可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依照法律規定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以下簡稱“排污單位”), 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未取得排污許可證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為督促全省各排污單位履行污染防治主體責任和生態環境保護社會責任,我們依據《條例》規定,對環境違法行為和相應法律責任予以公開和提醒。 一、應主動依法申領排污許可證。納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2019年版)》重點、簡化管理范圍的排污單位,應在實際排污或變更前登錄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http://permit.mee.gov.cn),向所在地生態環境部門及時申請或變更排污許可證。未按要求申領、變更排污許可證或者以不正當手段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的,生態環境部門將按照《條例》第三十三條、第四十條規定進行處罰。 二、遵守排污許可證規定和標準規范。依法取得排污許可的排污單位應按證排污,按照排污許可證限定的排放口、排放濃度、排放總量、排放方式和去向等內容規范排污行為。依法開展自行監測,建立環境管理臺賬,提交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如實公開污染物排放信息。 三、實施排污登記管理。凡納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2019年版)》登記管理范圍的排污單位,應登錄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http://permit.mee.gov.cn),如實填報登記表。未按要求填報而排放污染物的,生態環境部門將按照《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進行處罰。 四、排污單位應配合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監督檢查。排污單位按照排污許可證后管理要求在接受監督檢查過程中提供排污許可證、環境管理臺賬記錄、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自行監測數據等相關材料,如實反映情況。排污單位拒不配合檢查或者接受檢查時弄虛作假的,生態環境部門將按照《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進行處罰。 最后,感謝你們對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在《條例》落實的過程中如有任何疑問歡迎向省生態環境廳或當地生態環境部門和行政審批部門咨詢、反映,各級生態環境管理部門設立服務熱線,竭誠為大家服務。 吉林省生態環境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