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王先生與北京某建筑裝修公司簽訂裝修合同,承包方式為“包工包料”,并在合同中明確約定了詳細的施工內容。裝修完成后,裝修公司卻把王先生訴上了法庭,理由是在裝修過程中雙方口頭協商,增加了酒柜、鞋柜等項目,王先生均未給付相應費用。王先生認為,雙方約定的承包方式為包工包料,就不存在增項的問題,自己也就無需再多付款。當地法院經審理認為,合同雖約定裝修工程采取包工包料的承包方式,但在合同附件預算明細中已列明施工項目,而增加的酒柜、鞋柜不再所列項目之內,因此,王先生應當支付雙方在施工中認可的新增項目的裝修款。 法官提醒: “包工包料”等裝修方式只是裝修行業的慣用說法,消費者仍應在合同中明確具體的裝修內容,搞清楚“包工包料”到底是包什么工、包什么料。要明確裝修范圍。全包不等于沒有增項,業主在簽訂合同前,應了解增項是否合理,增項的市場價值如何,免費還是收費;要明確材料信息。盡可能在合同中或者以合同附件的形式明確約定好施工所用的材料,比如類別、型號、品牌、材質等;要做限制增項的約定。預算做出后,在合同中可作出類似“實際施工過程中可能出現增項,增項以消費者書面確認為準,并以實際工程量結算”等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