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嚴厲打擊電信網絡犯罪,進一步宣傳反電信詐騙,提升公民法治意識,7月16日,長春市九臺區人民法院對3起涉及電信網絡犯罪案件進行了集中宣判。 淪為電信詐騙“工具人” 觸犯法律受刑罰 被告人王某通過他人介紹與網名為“難辭”的人加為好友,“難辭”承諾以每小時150元的價格雇傭王某幫助其從事“手機口”電信詐騙活動。在2023年5月16日至23日期間,王某與佟某使用佟某手機卡撥打詐騙電話數百條,并從中非法獲利數百元至千元不等。經查,佟某通過撥打被害人殷某的手機號碼,致使殷某被電信詐騙3876.5元。王某、佟某自愿認罪認罰,并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取得諒解。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佟某詐騙罪名成立。考慮二人犯罪時未滿十八周歲,系未成年人,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輔助作用,系從犯,自愿認罪悔罪,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取得諒解的從輕處罰情節,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王某拘役三個月,緩刑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被告人佟某拘役三個月,緩刑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幫助詐騙分子轉移贓款 觸犯“掩隱罪” 2024年1月13日,被告人艾某某在明知其上線(姓名不詳)利用其銀行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情況下,仍將其名下的中國銀行卡提供給其上線。被害人孫某某被電信詐騙,詐騙錢款中20000元轉入艾某某涉案銀行卡,艾某某隨后將其中的19700元取出并交給其上線,艾某某非法獲利629.39元。案發后,艾某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其家屬已代其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艾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轉移,其行為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鑒于艾某某具有自首、取得被害人諒解、積極繳納違法所得等從輕處罰情節,判處被告人艾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以辦理貸款為由出借銀行卡 承擔刑事責任 被告人楊某于2024年1月30日,以辦理貸款為由,通過網絡社交軟件取得聯系,在長春市汽開區,將自己的吉林銀行卡及手機提供給上線。當日,被害人肖某某被電信網絡詐騙的153000元匯入涉案銀行卡。楊某明知卡內錢款是犯罪所得的情況下,將卡內44600元提取到自己賬戶并分多天、多次將該筆錢款取現。案發后,被告人楊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公安機關從楊某處扣押的44600元已返還被害人肖某某,楊某賠償被害人肖某某經濟損失人民幣33880元,并取得被害人諒解。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楊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將44600元予以窩藏、轉移,其行為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鑒于楊某具有自首、取得被害人諒解等從輕處罰情節,判處被告人楊某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上述宣判案件,被告人均認罪服判,不提出上訴。 此次集中宣判活動,是長春市九臺區人民法院深入推進打擊治理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工作的重要舉措,也為廣大群眾上了一堂生動的法治教育課,警示大家增強防范意識,遠離電信網絡詐騙犯罪。九臺法院將始終堅持對電信網絡犯罪依法嚴厲打擊態勢,全力守護人民群眾的財產安全和合法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