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張先生與妻子王女士結婚后爭吵不斷。一次大吵過后,兩人怒氣沖沖地來到民政局辦理離婚。工作人員告知兩人關于離婚冷靜期的相關規(guī)定,要求他們30天之后再來辦手續(xù),還不到30天,兩人便怒氣消散,又重歸于好,便沒有再去辦離婚手續(xù),他們的離婚申請自動失效了。 近年來,輕率離婚的現象有連續(xù)增長的趨勢。對于這種情況,《民法典》設置30天的冷靜期,是想給予當事人一個理性思考的機會,避免沖動離婚,維護婚姻家庭關系的穩(wěn)定。 那么,關于離婚冷靜期你知道多少呢? 法條鏈接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規(guī)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guī)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fā)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離婚冷靜期涉及兩個“30天” 第一個30天即“冷靜期”,是指雙方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之日起30日,在這期間如果有一方不愿意離婚可以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二個30天是指在“冷靜期”屆滿后,在接下來的30天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fā)給離婚證,在此期間如有一方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離婚冷靜期屆滿后怎么辦 離婚冷靜期屆滿后可以有三種處理方式,第一種是其中一方不愿意離婚的,第二種是雙方都不愿意離婚的,第三種是雙方仍然選擇離婚的。 其中一方不愿意離婚的。離婚冷靜期屆滿后30日不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證,則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婚姻關系繼續(xù)合法有效。如果另一方堅持離婚,只能通過訴訟離婚解除婚姻關系或者雙方重新協(xié)商一致在冷靜期屆滿30日內到婚姻登記機關領取離婚證,冷靜期屆滿后30日內未領取離婚證仍然想要離婚的,雙方可以協(xié)商一致后再次向姻登記機關提出離婚登記申請。 夫妻雙方都不愿意離婚的。在離婚冷靜期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均反悔不愿意離婚的,可以不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領取離婚證,婚姻登記機關會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的,婚姻關系繼續(xù)合法有效。 夫妻雙方仍然選擇離婚的。離婚冷靜期屆滿后,夫妻雙方均不反悔決意要解除婚姻關系,應當在離婚冷靜期屆滿后的三十日內,雙方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fā)給離婚證,完成離婚登記,即解除婚姻關系。 提醒 離婚冷靜期僅適用于向民政部門申請的協(xié)議離婚,并不適應于向法院提起的訴訟離婚。也就是說不是所有的離婚都需要30天的冷靜期,向法院提起的訴訟離婚不適用離婚冷靜期的規(guī)定。如果訴訟離婚中因出現出軌、家暴、賭博、吸毒等違法行為導致的婚姻破裂,法院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作者:王靜怡 王欣婷 責編:遲瑞冰 初審:張立蘊 復審:石巍 終審:曹夢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