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許某和周某婚后不久,許某在一次事故中不幸身亡,當時,周某已懷有身孕。許某名下有車子一輛及房產一處,在分割遺產時,許某的父母與周某產生分歧。許某父母認為腹中胎兒未出生,同意周某分得遺產,但是腹中胎兒不應當進行分配遺產。周某主張腹中胎兒享有繼承權,有權利獲得一部分父親的遺產。 那么,周某腹中胎兒參與繼承主體是否適格? 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周某腹中胎兒有繼承權,系第一順位繼承人,應對其繼承份額予以保留。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十三條規定:自然人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十六條規定: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娩出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條規定: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 相互有繼承關系的數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難以確定死亡時間的,推定沒有其他繼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繼承人,輩份不同的,推定長輩先死亡;輩份相同的,推定同時死亡,相互不發生繼承。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條規定: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胎兒娩出時是死體的,保留的份額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普法講堂 胎兒原則上不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的,胎兒視為具有相應民事權利能力,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 為胎兒保留遺產繼承份額后會出現三種情況:一是當出生的胎兒為活體時,則由其享有實際權利,取得該份遺產;二是當胎兒出生時為死體的,原來為其保留的遺產份額仍視為被繼承人尚未分割的遺產,由被繼承人的繼承人依法重新分配;三是如果該胎兒出生時尚為活體,但不久后死亡的,則原來為其保留的遺產份額屬于該名嬰兒的遺產,由他的法定繼承人按照法定繼承方式繼承。因此上述案例中,周某腹中胎兒有繼承權,系第一順位繼承人,應對其繼承份額予以保留。 初審:張立蘊 復審:石巍 終審:曹夢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