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顧 小苗從2012年開始在某公司做保潔員,工作時間為每天上午7:00至8:30,下午16:00至17:30。2023年5月,公司解聘小苗。小苗認為自己在公司任勞任怨工作了11年,突然解聘,應該得到補償,于是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該公司依據全日制用工關系賠償自己的損失。 小苗與該公司之間的勞動關系是否屬于全日制用工關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六十八條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 該公司在招聘前明確以招用非全日制用工人員方式進行公司辦公大樓衛生清潔工作,每天上班時間為上午7:00至8:30,下午16:00至17:30,公司每月分兩次支付固定工資共1500元。該公司還提交了小苗的勞動報酬支付表作為證據,證明小苗領取工資時即簽字確認自己的用工形式為非全日制用工。 小苗與該公司構成非全日制勞動用工關系,能否要求經濟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七十一條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終止用工,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小苗與該公司構成非全日制勞動用工關系,即終止用工時,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小苗要求該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賠償金的訴訟請求,于法無據,不予支持。 法官說法 非全日制用工是一類特殊的用工形式。全日制用工的本質是一類用工形式,因此在非全日制用工中,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形成的是勞動關系,而不是民事雇傭關系;雙方達成的協議是勞動合同,而不是民事合同。 非全日制用工的實質標準是在同一單位平均每日工作不超過4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24小時。在同一個單位中,如果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4小時,但每周累計工作時間超過24小時的,將構成一般的勞動關系,而不是非全日制用工關系;如果勞動者每天平均工作時間超過了4小時,而每周累計不超過24小時,也將構成一般的勞動關系,而不是非全日制用工關系。 初審:張立蘊 復審:石巍 終審:曹夢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