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于2024年2月1日正式施行,對彩禮的范圍作出詳細規(guī)定。日常生活中,男女談戀愛期間,一方為表達愛意通常會給予對方禮物或金錢,一旦二人涉及談婚論嫁,戀愛期間給付的禮物或金錢是否屬于彩禮呢?近日,朝陽法院開發(fā)區(qū)法庭審理了一起涉彩禮返還的婚約財產(chǎn)糾紛,辦案法官對彩禮范圍作出認定,糾紛得到順利解決。 基本案情 2021年年末,郎某與王某開始交往戀愛,在戀愛期間,郎某在2022年2月12日將9萬元交給王某,作為結婚支出及婚后共同生活的保障。后雙方關系破裂,無締結婚姻可能。2024年2月,郎某到朝陽法院起訴要求王某返還9萬元。 王某辯稱郎某支付的9萬元系其自愿支付,屬于贈與行為,不應返還。 案件審理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彩禮是指以結婚為目的,按照當?shù)仫L俗習慣,一方或其家庭成員給付另一方的禮金及貴重財物。 《規(guī)定》第三條第二款規(guī)定:“下列情形給付的財物,不屬于彩禮:一方在節(jié)日、生日等由特殊紀念意義時點給付的價值不大的禮物、禮金;一方為表達或者增進感情的日常消費性支出;其他價值不大的財物。”根據(jù)郎某提供的微信聊天記錄,其向王某轉賬9萬元并稱該筆款項用于二人締結婚姻,王某接收該筆款項且未予以否認,庭審中被告王某亦認可該9萬元系用于二人婚后共同生活,故該款項系原告以結婚為目的向被告支付的款項,且不屬于一方在節(jié)日、生日等由特殊紀念意義時點給付的價值不大的禮物、禮金或日常消費性支出,具有彩禮性質。王某雖辯稱該9萬元系原告對其的贈與,但未提供證據(jù)證明郎某存在向其贈與9萬元的明確意思表示,且該筆款項數(shù)額較大,超過日常消費支出范圍,亦不屬于具有特殊含義的數(shù)字,不符合情侶之間通常的贈與習慣,故結合現(xiàn)有證據(jù)無法認定該筆款項系郎某對王某的贈與,應認定為彩禮。因郎某與王某未辦理結婚登記,亦未共同生活,故郎某訴請返還彩禮9萬元于法有據(jù),法院予以支持。最終,法院依法判決王某返還郎某彩禮9萬元。 法官講法 男女談戀愛期間,男方給女方的貴重禮物和金錢,如果不是以結婚為目的,不屬于彩禮。《規(guī)定》明確規(guī)定,可以根據(jù)一方給付財物的目的,綜合考慮雙方當?shù)亓曀住⒔o付時間和方式、財物價值、給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實認定彩禮范圍。本案中,法院根據(jù)《規(guī)定》中彩禮范圍認定的相關規(guī)定,對案涉款項給付時雙方之間的約定及給付款項的目的進行仔細審查,并結合款項數(shù)額大小、是否超過二人日常消費需要、是否屬于具有特殊含義數(shù)字等因素對該款項的性質進行認定,明確了彩禮與戀愛期間贈與的界限,在尊重案件事實的基礎上充分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雙方當事人均服判息訴,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 作者:李鑫 責編:張立蘊 初審:張立蘊 復審:石 巍 終審:曹夢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