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養費糾紛是夫妻雙方因子女撫養問題產生矛盾而引發的糾紛,通常涉及離婚后,一方未按照法院判決或雙方協議支付子女的生活費、教育費和醫療費等。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而離婚后探望子女受阻,亦不能以此為由拒絕支付撫養費。 案情回顧 劉某甲、劉某乙系劉某與張某的子女。2019年,劉某與張某登記離婚,約定劉某甲、劉某乙由劉某撫養,張某每月支付撫養費800元至子女滿18周歲止,同時約定張某享有探望權。離婚后,劉某甲、劉某乙一直由劉某撫養。但2023年1月起至今,張某未給付子女撫養費,故劉某甲、劉某乙訴至長春市九臺區人民法院請求張某給付拖欠的撫養費。 考慮到該案涉及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及成長環境,庭前,王卓法官積極組織劉某甲、劉某乙的法定監護人劉某與張某通過調解的方式解決問題,但雙方未能達成一致意見。庭審中,張某辯稱因劉某拒絕其探望子女故未給付撫養費。 法院審理認為,劉某與張某離婚時約定張某每月給付劉某甲、劉某乙撫養費800元,張某應按離婚協議的約定履行給付義務。張某辯稱因劉某拒絕其探望子女故未給付撫養費,而探望權問題并非拒付撫養費的法定抗辯理由,且劉某在2023年1月時系學校管理政策原因未能將劉某甲、劉某乙送至張某處,并非拒絕張某探望,張某不得因此而拒絕履行給付子女撫養費的義務,故對張某的抗辯不予支持。 法院判決張某于本判決生效后7日內一次性給付劉某甲、劉某乙自2023年1月至2024年7月欠付的撫養費15200元;張某自2024年8月起每月一次性給付劉某甲、劉某乙二人撫養費共計800元至劉某甲、劉某乙滿18周歲止。 法官說法 子女撫養費是子女在成長階段中生活、教育、醫療等方面必要的支出,撫養費的給付不僅是父母對子女正常生活的物質支持,也是父母關愛子女的表現形式之一。離婚后,無論父母是否直接撫養孩子都應當承擔對子女的撫養義務,撫養義務與探望權各自獨立,不能相互抵消或互為前提。探望權問題不能構成拒付撫養費的法定抗辯理由,未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不得因此而拒絕履行給付子女撫養費的義務。 本案中,張某陳述其在一次探望受阻后,至今未主動對兩名子女進行探望。探望權既是非直接撫養人對未成年子女的情感需求,也是未成年子女滿足其對父或母的情感需求,對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長至關重要。探望權制度是一種保障親情交流和維系的法律形式,也是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體現。夫妻離婚后應妥善處理雙方關系,從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長的角度溝通協調探望事宜,張某可在不影響子女正常學習、生活的情況下于合理期間內對子女行使探望權,劉某應當予以協助。 婚姻終止,親情不斷。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義務關系是一種法定的親權關系,依法受法律保護。法官在此呼吁各位父母,請把愛的教育進行到底,盡到應有的撫養、教育和監護的責任,為孩子們營造一個積極、健康的成長環境。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 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四十九條 撫養費的數額,可以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作者:王曉婷 責編:張立蘊 初審:張立蘊 復審:石巍 終審:曹夢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