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拋物,是一種不文明的行為,會帶來很大的社會危害,嚴重威脅著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曾被稱為“懸在城市上空的痛”。但高空拋物案件往往因找不到具體的侵權人而遭遇維權困境。怎么賠?找誰賠?法律怎么管?一起來看看《民法典》是如何規定的! 法條鏈接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規定:禁止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赡芗雍Φ慕ㄖ锸褂萌搜a償后,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筑物管理人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發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 法條解讀 高空拋物侵權人承擔直接責任 《民法典》將高空拋物列為法律禁止性行為,從法律和道德價值層面均對該嚴重威脅公共安全和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作出否定性評價,明確了高空拋物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首先應當由直接行為人承擔賠償責任。 可能加害的建筑使用人承擔補償責任 在“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為了方便受害人的損害得以補償,民法典仍然堅持了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的規則,但進一步明確承擔補償義務后對侵權人的追償權。通過舉證責任的倒置,盡可能的縮小實際侵權責任人的范圍,引導和鼓勵積極查找直接侵權人。 建筑物管理人承擔安全保障義務 《民法典》進一步規定了物業服務企業的安全保障責任,明確其維護小區秩序、保障業主人身財產權益安全的義務,既能夠督促物業服務企業依法履行職責、采取措施,最大限度地避免高空拋物對業主或其他人員造成損害的可能性。 公安機關承擔調查責任 進一步明確了公安等機關的調查責任,一方面,通過公安等偵查機關的介入權,增加警示行為人從事高空拋物的威懾力;另一方面,督促公安機關積極履行職責,通過公安等機關強大的調查能力和多樣的調查手段,能夠最大概率地查清責任人,方便受害者損害救濟。 作者:王欣婷 王靜怡 責編:張立蘊 初審:張立蘊 復審:石巍 終審:曹夢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