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金對大多數人來說都是一筆不小的支出,而押金作為租賃房屋時的一種保證形式,約束著雙方履行達成好的協議。房屋租賃期滿房東不退押金,不僅損害了租客的合法權益,也影響了房屋租賃市場的健康發展和社會的和諧穩定。日前,吉林省江源林區基層法院審理了一起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 原告曹某于2018年5月29日到2022年6月期間租住被告張某房屋,雙方簽訂了房屋出租協議同時交付房租,以及押金1000元。房屋到期后,原告曹某多次向被告催要押金無果,遂訴至法院。在審理過程中,被告主張因為原告未能及時退還搬離房屋,期間占用房屋近兩個月應按租金500元每月計算,所以押金用來抵頂租金,所以沒有返還押金,同時屋內物品還存在損失問題。后經承辦法官審理發現,是被告由于個人原因在房租期滿后在外地未能及時回來導致雙方無法辦理房屋交接手續。法官認為,原、被告之間簽訂的《房屋出租協議》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雙方無法辦理房屋交接手續責任在于被告方,在被告從外地回來后原告仍不退還房屋則原告存在錯誤,應予補償。同時,關于雙方認可的屋內物品損失問題原告應給予賠償,被告實際應返還原告押金800元。 法官提示,對于租房押金的處理,如合同有約定,則應按照合同約定處理,如租賃合同沒有明確押金的性質或規則,則押金的作用一般是為房屋及屋內財產設定的擔保,租房到期后不續租房屋,房東必須退還押金。但是如果租戶對租屋及屋內財產進行了損壞,房東可以要求損害賠償,可從押金中扣除。 初審:張立蘊 復審:石 巍 終審:曹夢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