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顧】
王某與陳某系鄰居,2015年7月18日,兩人因爭地界發(fā)生爭吵。王某兒子王小某趕到現(xiàn)場后,揮拳連擊陳某的胸部和頭部,陳某被打后突然倒地,經搶救無效于當天死亡。經鑒定,陳某系在原有心臟病的基礎上因吵架時情緒激動、胸部被打等多種因素影響,誘發(fā)心臟病發(fā)作,致心跳驟停而猝死。事后雙方就王某兒子是否應定性為故意傷害罪產生分歧,故起訴至法院。
【法官釋法】
法院審理后認為,王小某主觀上具有傷害的故意。
成立故意傷害罪要求行為人主觀上具有傷害的故意,即對傷害結果具有認識和希望或者放任的態(tài)度。本案中,王小某得知其父王某與陳某發(fā)生口角后,即上前用拳頭連續(xù)擊打陳某的頭部、胸部,其主觀上明知自己對陳某要害部位猛擊的行為,會造成傷害陳某身體健康的后果,卻連續(xù)擊打。從王小某對陳某連續(xù)拳擊行為來看,王小某并不是只具有一般毆打的意圖,而是一種非常明顯的故意傷害行為,其必然后果是對陳某造成一定的傷害,至于是死亡、重傷、輕傷或是輕微傷,則是偶然的。因此,王小某主觀上具有希望陳某傷害結果發(fā)生的故意。
王小某客觀上傷害了陳某的身體健康。刑法上的故意傷害罪是以被害人的身體實際受到傷害,并造成輕傷以上的后果為構罪條件。只有傷害的故意和行為,沒有傷害的結果,在一般情況下,并不必然構成故意傷害罪。本案中,出現(xiàn)了被害人陳某死亡的后果,且王小某對陳某頭部、胸部分別連擊數拳,是陳某死亡的因素之一,因此,對被告人應當按照其所實施的行為性質以故意傷害定罪。雖然死亡后果超出王小某主觀意愿,但這恰好符合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構成要件。因此,對王小某應當按照其所實施的行為性質以故意傷害定罪。
王小某的拳擊行為與陳某死亡結果之間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系。王小某對陳某胸部拳擊數下的行為一般情況下不會產生陳某死亡的結果,王小某的拳擊行為對致人死亡這一結果來說,是一個偶然現(xiàn)象。陳某身患心臟病王小某事先并不知情,是一偶然因素,但由于王小某拳擊胸部的行為與陳某情緒激動等多種因素介入誘發(fā)心臟病發(fā)作,導致了死亡結果的發(fā)生。如果王小某不對陳某胸部進行擊打,可能就不會誘發(fā)陳某心臟病發(fā)作,猝死的結果也就可能不會發(fā)生。因此,王小某的拳擊行為與陳某的死亡有一定的因果關系,王小某應當對陳某死亡的后果承擔刑事責任。
在司法實踐中,故意傷害致死與過失致人死亡罪容易混淆。兩罪在客觀上都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結果,主觀上都沒有殺人的動機和目的,也不希望或者放任死亡結果的發(fā)生,對死亡結果均出于過失。但它們之間的根本區(qū)別在于,故意傷害致死雖然無殺人的故意,但以具有傷害的故意為前提。而過失致人死亡則既無殺人的故意,也無傷害的故意。從本案事實來看,王小某主觀上具有傷害陳某身體的故意,客觀上實施了傷害陳某的行為,雖然致人死亡的后果超出其本人主觀意愿,但符合故意傷害致死的構成要件。
對王小某可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判處刑罰。本案被害人陳某的死亡,系一果多因,其死亡的直接和主要原因是心臟病發(fā)作,致心跳驟停而猝死,王小某的傷害行為只是導致陳某心臟病發(fā)作的誘因之一。根據刑法原理,王小某只對自己的行為后果負責,不應對陳某的死亡結果負全部責任。陳某心臟病發(fā)作的因素眾多,如果將這些誘因共同產生的陳某心臟病發(fā)作而死亡這一后果責任全部由王小某承擔,顯然與其罪責不相適應。根據本案的特殊情況,可依照刑法第63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在法定刑以下對王小某判處刑罰并報核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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