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2日,吉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網站發布《關于做好當前穩定勞動關系有關工作的指導意見》(點擊查看意見全文) 意見提出,要高度重視疫情對勞動關系領域帶來的挑戰,規范勞動用工管理,依法保障工資支付,形成化解風險合力。 在依法保障工資支付方面,意見明確—— 關于停工停產期間的工資支付周期企業停工停產期間的工資支付周期的起止日期計算,從停工停產當日起至復工復產前一日止連續計算。其中,一個工資支付周期最長不超過30天(不剔除休息日、法定節假日等各類假)。企業發薪日期在此期間的,不影響按停工停產相關支付標準分段計算工資。 關于因疫情影響導致企業生產經營困難延期支付工資因疫情影響導致企業生產經營困難,無法按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根據《吉林省企業工資支付辦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書面說明情況,并經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協商一致后,可以延期支付工資,但最長不得超過30日。 關于因疫情影響無法返崗工作職工工資支付對受疫情影響職工無法按期到崗工作的,企業要主動與職工溝通,可以合理安排勞動者通過居家辦公、遠程辦公等工作方式完成工作任務;無法安排勞動者實行居家辦公、遠程辦公等工作方式的,企業可與勞動者協商優先使用帶薪年休假、企業自設福利假等各類假,并按照相應假期的工資支付標準保障職工工資待遇。在疫情防控期間,為減少人員聚集,鼓勵符合規定的復工企業實施靈活用工措施,企業可以與職工協商采取錯時上下班、彈性上下班等方式靈活安排工作時間。對承擔政府疫情防控保障任務需要緊急加班的企業,在保障職工身體健康和勞動安全的前提下,企業可以與工會和職工協商,適當延長工作時間應對緊急生產任務,不受延長工作時間的限制,但應依法支付加班工資。 對用完各類休假仍無法返崗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企業可與職工協商,參照國家關于停工、停產期間工資支付的規定,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按照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根據《吉林省企業工資支付辦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68號)的規定,按不低于企業所在地最低工資標準的70%發放生活費。企業可要求職工提供其無法返崗的相關證明材料。 對因依法被隔離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企業要按照其正常勞動支付工資;隔離期結束后,對仍需停止工作進行治療的,在規定醫療期內,企業應根據《吉林省企業工資支付辦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68號)的規定,按照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支付其病假工資。 關于受疫情影響長期不能復工職工工資支付企業因受疫情影響而導致生產經營困難長期不能復工的,職工工資參照關于停工、停產期間工資支付相關規定執行,即: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按照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工資;若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根據《吉林省企業工資支付辦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68號)的相關規定,按照不低于企業所在地最低工資標準的70%發放生活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