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范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工作,加強食品經營安全監督管理,落實食品經營者主體責任,市場監管總局7月12日發布《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辦法聚焦企業反映的堵點難點問題,對拍黃瓜、泡茶等簡單食品制售行為,作出了簡化許可的規定。食品經營者從事解凍、簡單加熱、沖調、組合、擺盤、洗切等食品安全風險較低的簡單制售的,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保證食品安全的前提下,可以適當簡化設備設施、專門區域等審查內容。 辦法明確食品銷售連鎖管理、餐飲服務連鎖管理、餐飲服務管理、半成品定義,規定半成品制售僅限中央廚房申請,進一步規范了“散裝食品”的定義,明確未經食品生產者預先定量包裝或制作在包裝材料、容器中的食品,食品銷售者在經營場所根據需要對食品生產者生產的食品進行拆包銷售或進行重新包裝后銷售的食品,均納入“散裝食品”的范疇。 辦法結合行業發展、食品安全風險狀況等,進一步明晰辦理食品經營許可的范圍和無需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的具體情形,將實踐中容易導致責任落空且有迫切監管需要的連鎖總部、餐飲服務管理等納入經營許可范圍,并從風險管控角度,增加并細化了單位食堂承包經營者、食品展銷會舉辦者等的食品安全主體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