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顧 周某于2008年向齊某借款2萬元、郭某于2009年向齊某借款1萬元,均未約定利息。周某和郭某于2016年8月7日為齊某出具《借據》一枚,對上述借款予以確認。多年來齊某數次催要借款,二人均以各種理由拖欠至今,遂齊某將周某和郭某訴至長春市九臺區人民法院。 但在訴訟過程中,齊某因病去世…… 判決結果 承辦法官在得知齊某死亡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裁定中止案件審理,并第一時間與齊某的繼承人即妻子馮某、兒子齊小某取得聯系,耐心釋法明理,征詢二人意見,告知其參加訴訟應承擔的權利義務。齊小某表示愿意作為齊某的繼承人參加本案訴訟,馮某表示放棄對齊某在本案中享有權利的繼承,不愿作為其繼承人參加訴訟,同意由齊小某一人參加本案訴訟。 法院審理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周某、郭某向齊某借款本金3萬元未予償還,現齊小某作為齊某的繼承人,即為原告參加訴訟,對原告要求二被告給付借款本金3萬元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判決被告周某、郭某于判決生效后立即償還原告齊小某借款本金3萬元。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訴訟:(一)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二)一方當事人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四)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五)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六)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中止訴訟的原因消除后,恢復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結訴訟:(一)原告死亡,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放棄訴訟權利的;(二)被告死亡,沒有遺產,也沒有應當承擔義務的人的;(三)離婚案件一方當事人死亡的;(四)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以及解除收養關系案件的一方當事人死亡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十五條 在訴訟中,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裁定中止訴訟。人民法院應當及時通知繼承人作為當事人承擔訴訟,被繼承人已經進行的訴訟行為對承擔訴訟的繼承人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