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住宅樓越來越多,樓梯間、樓道墻面成了商家發布廣告的重要渠道之一,商家選擇在小區電梯間內投放廣告,為此支付一定的廣告費。表面上看,這筆費用交付給了物業公司,但是,該廣告費依法應歸誰所有? 案例 近日,住在某小區的業主張女士發現原本環境整潔的小區電梯內被印刷了許多商業廣告,非常影響美觀,嚴重降低了業主的幸福感。隨后張女士聯系物業公司詢問收益情況,物業告知張女士廣告是物業公司負責招商聯系的,因此廣告的收益應該歸物業公司所有,業主無權過問。 可是這份收益究竟應該歸誰所有呢?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小區內的廣告收益應屬全體業主共有。 法條鏈接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建筑區劃內的道路,屬于業主共有,但是屬于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區劃內的綠地,屬于業主共有,但是屬于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于個人的除外。建筑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于業主共有。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條規定: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業主的共有部分產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屬于業主共有。 普法講堂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條規定了業主共有部分產生的收入的所有權歸屬。小區內廣告展位,屬于全體業主的共有資源,由此帶來的廣告收益也屬于公共收益。小區開發商或物業管理企業本著物盡其用的原則,在不影響業主權益的基礎上,可以對小區的業主共有部分,像車位、電梯間等加以利用,增加收益。但如果物業服務機構將這部分收益作為經營收益據為己有,則侵害了全體業主的權利。 規定可以扣除的合理成本是指物業管理公司為了獲取收益所支出的費用,在司法實踐中應當由其對成本的支出及其合理性承擔舉證責任。 初審:張立蘊 復審:石巍 終審:曹夢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