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偽造的印章和虛假文件擅自將他人房產過戶到自己名下的行為,不僅侵犯了原房產所有者的合法權益,更破壞了房地產市場的正常交易秩序,損害了社會信用體系,觸及了法律紅線。 案情回顧 被告人甲與被繼承人乙系夫妻關系,被繼承人乙因病去世,將房產留給其與前妻所生女兒丙。被告人甲在繼承人丙不知情情況下,偽造公證處印章,將房產更名過戶到自己及兒子丁名下。 審理經過 經審理,被告人王某偽造公證處印章,通過偽造公證書將遺產房屋更名過戶,侵害他人合法權益,其行為已構成偽造事業(yè)單位印章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法官說法 《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二款 【偽造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偽造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的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處罰金。法律不容挑戰(zhàn),誠信不容侵犯。偽造印章不僅違法,也是對社會公平正義的公然挑戰(zhàn)。希望每一位公民、每一個組織,共同維護法律尊嚴,營造一個誠信、安全、有序的社會環(huán)境。 作者:李鑫 責編:張立蘊 初審:張立蘊 復審:石巍 終審:曹夢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