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張三與李四是同事,張三因治病向李四借錢。李四便將平日節省下來的存款10萬元借給張三。張三向李四出具借條,載明借款期限6個月,利率為年利率40%。6個月后,李四要求張三歸還10萬元及約定的利息。 張三卻以該借款是高利貸違法為由,拒絕償還本金和利息。 那么,李四與張三之間的借款是否合法?借款應否返還呢?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條第一款規定: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2020法釋17號)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約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除外。 普法講堂 根據民法典和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李四高利借款的行為屬于高利貸。所以該筆借款超過法律規定的高利部分是違法的,是不受法律保護的。但是本金及法律允許的部分利息仍受法律保護。張三應償還李四10萬元借款本金和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