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長春市九臺區人民法院成功調解一起因房屋買賣引發的糾紛。雙方從劍拔弩張、互不退讓,到后來的互相理解、達成一致,既實現了案結事了人和,又減輕了當事人訴累。 2013年5月,原告岳某在被告郭某處購買了一套房屋,當天交付了房款,郭某也將房屋鑰匙及房產證交于岳某。此后,岳某一直未辦理房屋過戶,直到今年才找到郭某要求其配合辦理過戶手續,郭某表示同意。 但2015年3月31日起吉林省對出售的二套房征收個人所得稅,現在辦理房屋過戶手續需要繳納賣房個人所得稅1169.2元。岳某認為,賣房個人所得稅應當由賣方郭某繳納,自己作為買方不應支付這筆稅費。但岳某為了能順利辦理房屋過戶,先行支付了該筆稅費,后將郭某起訴至長春市九臺區人民法院,要求其承擔賣房個人所得稅。 案件受理后,張鈴捷法官第一時間與雙方當事人聯系,深入了解案情。郭某表示“我和岳某是2013年買賣的房屋,當時所有手續齊全,他沒有要求過戶。2014年我購買新房屋并辦理了產權證,此時我名下有兩套房屋,其中就有賣給岳某的那套。如果岳某在2013年買房時就辦理房屋過戶便不會產生個稅。現在十年過去了,我認為不應該由我來承擔這筆費用。”岳某則堅持認為賣房個人所得稅應當由賣方繳納。溝通中雙方各執一詞,拒絕調解。 庭審過程中,法官圍繞案件爭議焦點,引導原、被告雙方舉證質證,進行法庭辯論。原被告陳述完最后意見,法官組織調解,采取講法和說理并重的方式開展工作,細致梳理案件癥結,妥善化解矛盾焦點,耐心釋法明理解惑,引導雙方換位思考,各退一步。最終雙方達成調解協議,共同承擔這筆費用,郭某當庭給付岳某400元。 長春市九臺區人民法院將繼續堅持和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踐行“督促當庭履行 實現案結事了”的調解理念,持續推進訴源治理工作向縱深發展,不斷為人民群眾提供高效便捷的司法服務,切實提升人民群眾的司法獲得感和滿意度。 文稿:王賀楠 責編:張立蘊 初審:張立蘊 復審:石巍 終審:曹夢南 |